中华传统文化铸就了源远流长的酒文明史,经过酿酒行业的不断发展,企业意识到品牌才是未来持续发展的价值所在,而文化的比拼愈加成为酒类消费市场竞争的焦点。我国的酒文化具有浓郁的历史感和厚重感,市场上酒类品牌的塑造更加注重与文化的紧密联系,突出历史文化气藴,以知识产权来为品牌溢价。
我国酒类产业发展迅速,对市场经济的助推作用明显。与此同时,很多企业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酒类产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遭遇了诸多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中国酒类知识产权数量之多,可能在各类别中独占鳌头,32、33类约75万件。在运用方面问题最多,酒类商标抢注问题却依然盛行。酒类知识产权侵权可能也是所有消费品中最受关注的,管理方面值得探索。
为便利社会公众和商标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回应社会关切,今年2月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特就《指南》制定过程中重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审理标准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商标注册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更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商标法》作出修改,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
为落实《商标法》第四次修订,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10月制定发布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对判断商标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考虑因素予以细化。
为适应《商标法》的修订完善,坚决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总结新《商标法》颁布实施近两年来的审查审理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基础上,制定本章,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审理的标准。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傍名牌”“蹭热点”等恶意注册行为有什么区别,如何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
我国《商标法》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恶意”的定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相关规定散见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多个条款中。一般认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按照所侵犯利益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即“傍名牌”“蹭热点”以及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等以损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誉、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另一类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即“批量申请”“圈占资源”等以扰乱或冲击商标注册与管理秩序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两种类型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既有区分,也有关联。《指南》明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中的“恶意”是指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与“恶意抢注”中的“恶意”并不相同。“傍名牌”“蹭热点”等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如仅损害特定主体的民事利益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应适用相对理由条款予以规制,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规制情形。当然,如果恶意抢注商标数量较大,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则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所谓 “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可能性。《商标法》第四条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恶意申请行为,其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即属于此条款予以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
文化比拼抢占消费者心智
各行各业中,恶意抢注商标、“傍名人”的事件层出不穷。这是博噱头的诱惑,还是利息驱动下的冒险?再看酒行业,注册下来的品牌商标有几万个,而类似各种“傍名人”的酒类品牌商标大量充斥其中,更是让人“乱花渐欲迷人眼”。朱元璋、康熙、孙权、周瑜、曹雪芹、唐伯虎等历史名人,均被注册在酒类商品上。借助这些历史名人“投机”营销,一些名不见经传的酒企品牌便能迅速“搭便车”,在市场上捞金赚一把。
在未经知名公众人物许可的情况下,无论哪种情形而抢注名人商标做法,在法律层面上都有要承担着一定的侵权风险。然而,透过表象看本质,把黑手伸向“名人商标”的这些酒企、商家,不仅是所谓的深谙商业利益“聪明人”,更是在触碰法律红灯的冒险赌博。那么,这其中牵扯出来的利益链条究竟是谁在买单?明知可能“碰壁”、甚至违法,为何还甘愿孤注一掷?
建立协调、共享、长效机制
对于抢注名人商标乱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应该擦亮眼睛去看得更清楚些。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谁来让这条“灰色产业链”晒在阳光下?
2020年,中国酒业协会反侵权假冒工作委员会成立,旨在通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引领作用,推进酒类行业联合打假维权工作,切实为净化酒类市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以“搭建交流平台,整合维权资源,保护行业声誉,实现竞合发展”为目标,共同破解酒类假冒侵权难题,有效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打假维权质量水平持续快速提升,推动我国酒类产业实现高质量高速度发展。
建立沟通联系协调机制。构建政府、行业、酒企、媒体等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的沟通协作平台,推动侵权假冒案件行政查处、刑事追责、侵权诉讼有序衔接,强化打击合力,形成强大震慑。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定期收集汇总和传递共享制售侵权假冒违法犯罪信息与线索,并及时上报,为国家“双打办”、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食药侦查局研判侵权假冒态势、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打击,提供数据信息支撑。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进酒类行业联合打假维权工作,切实为净化酒类市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破解酒类假冒侵权难题,有效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打假维权质量水平持续快速提升,推动我国酒类产业实现高质量高速度发展。
建立长效打击治理机制。联合各酒企对市场反映强烈、侵权假冒问题突出的重点领域和场所,协调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建立长效机制,进行专项打击治理。
设立酒类产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由相关行业组织牵头设立一个酒类产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解决刑事诉讼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中涉案名酒产品真伪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由酒类产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其出具的涉案名酒产品真伪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具有客观性、中立性,在诉讼中不仅更容易被相关的司法机关接受和采纳,也更容易被相关当事人所接受和认可。
保护知识产权,既是一个时代课题,也是一个全球话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酒类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酒类产品竞争力最大的激励。相信伴随着知识产权能力的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中国优秀酒类品牌亦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来源|中国酒业协会C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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